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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城市反贫困社会保障制度

1999-01-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南开大学社会学系关信平副教授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是研究报告《当前我国大城市贫困问题研究》。这项成果认为,目前我国城市贫困问题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城市中尚未形成较为稳固的贫困者阶层。因此,目前应该抓紧时机建立有效的城市反贫困社会保障制度,以防止将来问题增多,积重难返。

一、建立统一的再就业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城市企业中的失业者大量以“下岗”的方式存在,正式登记的失业者比例不高。由于“下岗者”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其实行社会保障在经费来源和管理上都相当困难,因而很容易导致一方面经费不足和经费来源不稳定,另一方面经费使用上漏洞很大。为此建议停止目前对“下岗者”和失业者采取不同保障方式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在城市中建立“失业保险、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三位一体的、统一的再就业及失业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合理裁减的人员一律正式登记为失业者,由失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失业保险机构同时向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金、再就业培训和介绍再就业岗位。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应与接受培训和接受新的职业挂钩,以使失业保险能起到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并且减少失业保险金发放中的漏洞和对失业保险金的不恰当依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过后仍未再就业者,失业保险机构不再提供失业保障。如其家庭确属贫困,由社会救助体系解决。

二、建立统一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

1、建立统一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改变目前城市社会救助多个项目和多头管理的状况,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目前针对“三无对象”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下岗职工的困难补助项目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助类的项目统一起来,建立统一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与此同时,变目前的多头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建立一套“项目统一、经费统一和管理机构统一”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统一后,将大大提高社会救助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

2、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实行普遍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双层体系”。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统一以后,将把过去覆盖面狭窄的社会救济制度改变为普遍性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其受益者将不再仅仅是“三无对象”,而是包括所有的城市贫困户。与此同时,在新的制度中建立一种“双层体系”。其中:第一层以涉及面广为特征,它针对城市中所有的贫困者,为因各种原因而陷入贫困的家庭提供帮助;第二层次以受益对象的专门性为特征,它只针对城市中已经完全丧失就业能力、并且没有在家庭支持和其它收入来源的人(大致相当于目前的“三无对象”标准)。

3、社会救助的经费由政府财政统一开支,以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性。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将政府开支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

4、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科学的管理体制是任何一个社会救助制度得以成功的关键性因素。管理的目标主要是减少漏洞和社对社会救助的不恰当依赖。从全世界范围看,住房困难是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的重要方面。我国目前以住房商品化为特征的城市住房改革中,如果没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城市贫困人口的住房条件在未来若干年里将可能相对地、甚至是绝对地降低。贫困人口住房条件的恶化将可能加速贫困问题阶层化和区域结构性,从而使城市贫困问题深化,因此从现在起就需要认真对待。在城市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中,应该注意为那些难以从住房商品化框架中获得住房的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住房条件。其基本原则有:为贫困人口保留福利性住房制度,包括福利性的购房补贴和福利性的房租补贴;在城市建设中注意基础设施和住房的合理分布,尽量避免出现国外许多城市中常见的“棚户区”现象。

三、建立城市反贫困的社会服务体系

除了收入保障以外,对贫困人口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也是反贫困政策的基本内容。由于一般贫困人口不缺乏普通的劳动力,因此对贫困人口的社会服务应主要集中在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我国城市迄今为止的公共教育和医疗服务制度有效地起到了反贫困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改革中,教育和医疗制度中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入了市场化的因素,因此城市贫困人口将来接受教育和公共医疗的机会有可能相对降低,长此下去将使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进一步下降,并造成贫困代际传递的机制,使城市贫困问题加深。为此,在城市教育和医疗制度改革中应该考虑将来如何保护贫困人口的问题。具体措施可以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控制接受教育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并对特殊困难户子女接受教育提供特殊帮助,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建立稳定的奖学金、教育贷款和勤工俭学制度,以保证所有合格的学生都不会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入学或中途辍学;建立专门针对贫困人口的医疗补助制度,保证贫困人口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在对贫困人口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需要建立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基金制度。政府负责建立基本的制度构架,协调和投入基本的基金,同时鼓励民间机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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